三级资质标准
1、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。
2、 企业主要人员
(1)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26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工程序 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,其中港口与航道工 程、机械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 施工船员)不少于 30 人。
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3、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:
(1)打桩船;
(2)起重船;
(3)总装机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;
(4)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二级资质标准
1、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。
2、 企业主要人员
(1)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
3、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工程;
(2)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;
(3)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;
(4)沿海 2 万吨级或内河 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; 25
(5)300吨级以上船闸或 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;
(6)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7)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8)沿海 10 万平方米或内河 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 堆场工程;
(9)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;
(10)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。
4、 技术装备
具有下列 5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:
(1)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;
(2)80 吨以上起重船;
(3)排宽 20 米以上铺排船;
(4)总装机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;
(5)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一级资质标准
1、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。
2、 企业主要人员
(1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。
3、 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,工 程质量合格。
(1)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;
(2)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;
(3)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;
(4)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万吨级以上航道工程;
(5)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;
(6)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7)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8)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 区堆场工程;
(9)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;
(10)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。
4、 技术装备
具有下列 7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:
(1)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;
(2)200 吨以上起重船;
(3) 砼搅拌船;
(4)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;
(5)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;
(6)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;
(7)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承包工程范围
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码头、防 波堤、护岸、围堰、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船 坞、船台、滑道、船闸、升船机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 27 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上风 电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、通航建 筑设备机电安装、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、疏浚与吹 填造地、水下开挖与清障、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。
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 5 万 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、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 堤、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、1000 吨级以下 船闸和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、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、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 陆域吹填工程、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 下堆场工程、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、6 万立方米以 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 筑物、筒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航标、栈桥、 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、通航建筑设 备机电安装、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。
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 1 万 吨级和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、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 堤、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、300 吨级以下 船闸和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、沿海 2 万吨级和内河 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、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 28 陆域吹填工程、沿海 12 万平方米或内河 7 万平方米以 下港区堆场工程、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、4 万立方 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 域构筑物、筒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航标、栈 桥、海岸与近海工程、港口装卸设备安装、通航建筑设 备安装、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。